原始社会的解体:大汶口文化兴起(约公元前4300-前2500年)
  • 于中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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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汶口文化是解放后发现的我国黄河下游新石器晚期文化的一部分。大汶口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文化类型被认识,始于1959年对山东省泰安地区大汶口遗址的发掘。遗址跨于大汶河的南北两岸,当时的发掘地点在南岸宁阳县的堡头村西一带,所以也曾用过“宁阳堡头”的名称。随着调查、发掘和研究工作的开展,我们对这个文化的认识,逐步地丰富起来。
  
  在山东地区,已经作过初步发掘或清理的重要遗址,除了大汶口以外,还有安丘县景芝镇、滕县岗上村、曲阜县西夏侯、莒县陵阳河、邹县野店、日照县东海峪、临沂县大范庄以及胶县的北三里河。这些地点都在黄河和胶济铁路以南的地区。但是据山东省博物馆和有关文化部门的调查,胶东半岛和黄河以北地区,也都有这个文化的踪迹。
  
  另外,广泛地分布于江苏北部地区以邳县刘林,新沂县花厅村为代表的一类新石器晚期文化遗存,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但就其基本特征来看,大家都认为它们和大汶口文化应当属于同一个文化系统。
  
  由于工作的限制,我们现在还难于确切地划出大汶口文化的完整分布范围。但是,上述的一些地点和地区,却已经为我们展示了一个广大的地理区域。它告诉我们,在大汶口文化时代,居住在这个广大区域的原始氏族部落居民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社会经济文化联系,因而在物质文化遗存的内涵及面貌上,表现出基本上的一致。
  
  现有的大汶口文化材料,按其发展序列,大体可以分成四段。四段材料的连续性和阶段性,都相当清楚。
  
  第一段,陶器器形比较简单,有鼎、罐、壶、钵、豆、喇叭形三足器等。鼎的形制比较多样,是加上了三足的大口罐(釜)、敛口罐和钵。喇叭形三足器,有细长的空心柄,放置起来有点头重脚轻。相当于这一段的有野店早期兖州王因和刘林的材料。
  
  第二段,出现了背壶、实足鬶、筒形杯、盉、尊等新的器类。盛行罐形鼎和大镂孔高圈足豆,背壶以椭圆腹为其特征。可以野店中期和大汶口前期为代表。
  
  第三段,大镂孔豆消失,出现了空足鬶,盛行宽肩壶、高柄杯、宽肩背壶,有白陶和黑陶出现。以大汶口墓地、曲阜西夏侯、野店晚期为代表。
  
  第四段,大量出现轮制器,陶色以灰黑为主,背壶显著变形,有的成为垂胆式。出现了精美的蛋壳黑陶高柄杯。鬶的颈子变粗变高。以大范庄为代表,可视为大汶口文化的末期。
  
  至于大汶口文化更早阶段的情况,现在还不清楚。
  
  十几年来积累的材料表明,大汶口文化和山东龙山文化是先后相承的两个文化。野店遗址的层位材料证明,大汶口文化早于山东龙山文化。两个文化的共有的代表性器物——鬶和蛋壳墨陶杯,一脉相承,吻合无间,其渊源关系十分清楚。但是,大汶口文化毕竟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因而具有更原始的性质,例如制陶以手制为主,前期多红陶,后期才出现轮制。而山东龙山文化则正处于轮制陶器时期,主要是灰黑陶。可见,两个文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至于把大汶口文化当成龙山文化的晚期,更是颠倒先后的错误。
  
  大汶口文化同中原地区的原始文化,也互有影响。
  
  在大汶口文化的彩陶中,有少量的彩陶盆、彩陶钵,绘有美丽的花瓣纹、器形和纹样,接近于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的风格,在大汶口、野店和刘林等遗址都有发现。这种彩陶,大体出现在现有大汶口文化四段材料第一段的后期和第二段的前期。同时,在河南西部偃师县滑城的早期河南龙山文化遗址里,发现有同大汶口文化晚期完全相同的背壶、高柄杯等典型遗物,从而证明了两个地区原始文化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互交往。从这些迹象判断,现在的大汶口文化材料,可能相当于中原地区仰韶文化的中晚期,但是它的后期还要延续得更晚些。
  
  以上纵横上下的相互关系的初步明确,就使我们进一步探索大汶口文化的社会经济状况,有了一个比较可靠的相对年代的根据。
  
  二
  
  马克思指出:“动物遗骸的结构对于认识已经绝迹的动物的机体有重要的意义,劳动资料的遗骸对于判断已经消亡的社会经济形态也有同样重要的意义。”(《资本论》第一卷)
  
  考古材料表明,新石器时代晚期,我国黄河、长江流域的原始氏族部落,普遍学会了经营农业,驯养家畜,“靠人类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的生产”。我们的祖先,在同自然作斗争中,取得了很大的主动权,人们改造自然的自觉能动作用越来越大地被发挥出来。
  
  “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的决定性的生产部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依靠战天斗地的辛勤劳动,大汶口文化的原始农业不断取得新进展,较之仰韶文化,这个文化的生产工具有了明显的进步。穿孔石斧,扁而薄的石铲,细琢精磨,有良好的合乎使用的刃口,这是砍伐树木、清除树根杂草、开垦耕作的主要工具。还有用鹿角制成的短柄鹤嘴锄,一端可以刨地松土,一端可以打碎土块。收割禾穗的工具有石刀、骨镰和蚌镰。大汶口87号墓出土的一件骨镰,形制已经十分成熟。收获的粮食,在石磨盘上用石磨棒压碎。胶县北三里河的一个大汶口文化窖穴,曾发现多达1.2立方米的腐朽粮食堆积(《考古》1977年4期),可以看出当时粮食的贮藏情况。
  
  农业的发展,使人们获得了比较稳定的食物来源,创造了定居生活、社会分工和生产进一步发展的物质条件,正象马克思所说,农业劳动,“是使其他一切劳动部门所以能够独立化的自然基础。”(《剩余价值学说史》第一卷)
  
  伴随着农业的发展,以养猪为主的家畜饲养业发展起来。各地大汶口文化遗址发现的人类的最早驯养的动物骨胳,有猪、狗、羊、牛、鸡等,而以猪骨为多。大汶口的125座有随葬品的墓,三分之一以上有猪骨随葬,有的用半只猪架,有的用下颔骨,最多的是完整的猪头,有43座墓出土了96个猪头,最多的一座有14个猪头。可以看出养猪的普遍和对人们生活的密切关系。鉴定材料证明,大汶口墓群的猪骨,母畜占有很大比例,重视畜养母畜,正是家畜大量繁殖的重要标志。在家畜中,猪的特点是繁殖快、耐粗饲,一头母畜一年可以繁殖七八头甚至十几头,只要稍加看管,就可以发展起来。猪的饲养,提供了丰富的可靠肉食来源,对改善人们生活、促进农业发展都有积极的作用。
  
  刘林遗址曾出土一件猪牙刻的猪头象,曲阜尼山大汶口文化遗址发现过一件陶猪,维妙维肖,这是家畜饲养在当时造型艺术中的生动反映。
  
  在农业、家畜饲养业发展的基础上,制陶、制骨、制石、纺织等传统的原始手工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并出现了酿酒、玉器、象牙雕刻工艺,标志着大汶口文化手工业发展达到新的高度,显示出生产的日益多样化,生产技术不断地得到改进和提高。
  
  陶器是当时发展很快的手工业部门。大汶口117座墓出土陶器1015件,西夏侯的11座墓出土了601件,用陶量之多,突出地反映了大汶口文化制陶业的发达兴旺。
  
  三足、把手、圈足、流口的广泛应用,增强了陶器的适用性,但也使陶器制作进一步复杂化。
这个时期制陶业的巨大进步主要有三点:
  
  第一,由手制发展到轮制。这是手工制陶的一项重大技术革新。西夏侯和大汶口后期,都发现过小件轮制器。大范庄出土的100多件黑陶壶,底部一般都有轮制割离时留下的偏心螺旋纹,表明已广泛使用了快轮成型制坯法,采用这种新的技术制做陶器,器形规则,器壁厚薄均匀,质量有很大提高,特别是劳动生产率有很大的提高。
  
  第二,白陶的出现,是用料方面的一项重要突破。大汶口后期墓出土白陶器160多件,都是这个文化的典型遗物,证明确是这个文化自己的产品。
  
  第三,轻巧优美的蛋壳黑陶制品在末期盛行,代表着这个时期制陶工艺最出色的成就。大范庄出土的一些精品,是我国原始社会晚期优秀陶器遗产中的艺术珍品。
  
  良好的陶器烧成,和熟练地掌握火侯的能力密切相关。但是,掌握火候的能力,不仅是陶器烧制技术的重要环节,而且又是金属冶炼不可缺少的技术前提。值得注意的是,大汶口的1号墓,出土了一件孔雀绿色的骨凿,经中国科学院地质研究所测定,含铜量0.099。这个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大量的专用酒器成组随葬,意味着这个时候酿酒业已经产生,这就是说,农业不仅提供粮食,也为人们提供酒类了。
  
  当时的酒器,在组合上已经完备,它包括温酒用的鬶,注酒用的盉,储酒用的背壶、瓶、尊、壶,饮器有筒形杯、高柄杯和觚形杯。后来我国青铜器中的专用酒器,大体沿用了这一套酒器的形制特点。例如铜罍和背壶,铜尊与壶、瓶,铜斝与鬶,铜盉与盉,它们的形制大致相似,功用也相当。
  
  这套酒器大体出现在大汶口文化的第二段,至晚期形成完备的组合。在大汶口、西夏侯和大范庄等晚期墓中,酒器是随葬陶器的主要内容。大范庄26座墓,出土陶器725件,酒器就有644件,其中鬶16件,背壶284件,瓶116,壶156件,高柄杯和筒形杯等72件,可见大汶口文化晚期饮酒的盛行。
  
  西夏侯和大汶口都发现过印在陶器底部的布纹,那是一种平纹布的印痕。大汶口有粗细两种布纹。17号墓的一件背壶,底部的布纹相当细,因此,我们不能低估当时纺织达到的水平。
  
  大汶口文化石器和骨器制作的精美,给我们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特别是大件玉器、象牙器和松绿石镶嵌工艺的出现,使这个时代的石、骨制作业增加了新内容,增添了新光彩。
  
  石骨器的加工技术相当高超。石器经过精琢细磨,规格、性能都有严格要求。石铲用割切很薄的石材做成,穿有直孔,石锛都有整齐的角棱。石斧、石铲、石、石凿,都选用硬度很高的石材做成,有的是硬度高达11°的蛋白石。
  
  玉器有铲、臂环、指环、笄、坠饰等。大汶口墓葬出土两件玉铲。一件长19厘米,厚仅0.7厘米,上端穿有规整的圆孔。通体光洁,是一件完美的古代玉器珍品。   
  象牙器主要是在大汶口墓地发现的,共有大件器物19件,这在新石器时代是很少见的。有两件象牙梳,7件象牙琮,10件象牙雕筒,一件保存完好的象牙梳,上端有透雕的纹,下端16个细齿。象牙雕筒,是用整段牙材做成的,59号墓出土的一件,周身满布透雕的花瓣纹,十分精致。
  
  大汶口墓地还发现了松绿石镶嵌的骨雕工艺品,其中一件骨雕筒,嵌有10颗松绿石珠,这是现在知道的我国最早的松绿石镶嵌工艺品。
  
  大件透雕象牙器是用什么工具、采用什么方法加工的,这对我们还是一个谜。玉材和象牙器的原料,从何而来,也值得研究。山东有的地方产玉,玉材的取得,尚不会有很大的困难。至于象牙,根据当时的气温条件,象类在北方怕不易生存下去,牙材应当从更远的产地辗转交换得来。
  
  根据当时工具中大量存在石、石凿,以及大汶口墓地使用木椁的情况推测,当时的木作也应该有较大的成就。
  
  大汶口文化和各个生产领域里的出色成就,生动地反映了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动作用有了明显的提高,社会分工正在扩大,生产的广度和深度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社会财富在迅速增加;劳动部门的增加和新的工艺技术的出现,促进了手工业脱离农业向专业化、独立化的方向发展。很显然,制作精美的蛋壳陶器,雕刻象牙,加工玉器,没有长期实践经验的积累,是难以掌握的。
  
  马克思说:“工艺学会揭示出人对自然的能动关系,人的生活的直接生产过程,以及人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由此产生的精神观念的直接生产过程。”(《资本论》第一卷)大汶口文化各类精致的手工制品,不仅直接揭示了当时工艺技术所取得的成就,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原始社会正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在长期的原始氏族公社里,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原始公有制,这时,“生产在本质上是共同的生产,同样,消费也归结为产品在较大或较小的共产制公社内部的直接分配。”(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生产力的低下和生产规模的狭小,决定了产品在消费之后难得有多少剩余,人们“所有的财产是微少不足道的。他们关于财产的价值,可欲性及其继承的观念是极其微弱的。”(摩尔根:《古代社会》第622页)根本不知道私有制为何物。
  
  生活在一万八千年以前处在母系氏族公社阶段的山顶洞人的情况,就是如此。在这里曾发现两个成年妇女和一个老年男子的遗骨,随葬品不过是几件粗糙的打制石器和石珠、穿孔兽牙之类的饰物。
  
  仰韶文化虽然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仍极有限。西安半坡的71座仰韶文化墓葬,总共才有随葬品308件,最主要的日用陶器,有277件,其次是小件装饰品。尽管遗址出土了石、骨、蚌、陶等不同质料的工具5000多件,但是在墓葬中仅发现了陶挫和蚌刀各一件,遗址出土的猪骨也不少,但墓葬中一块也没有发现。这个墓地随葬品最丰富的,是一个3—4岁的女孩墓,也只不过有陶器6件,石坠1件,石球3个,石珠69颗而已。另外一些仰韶文化墓地,情况也差不多。用石斧等主要生产工具随葬的,仅系个别的现象。如陕西临潼姜寨27座墓,才出土一把石斧,华阴横阵村29座也仅有两件。至于用猪骨随葬,据现在知道的材料,只在华县元君庙仰韶文化晚期的个别墓葬中,有用一块猪颚骨随葬的。
  
  可见,在仰韶文化那里,构成个人所有财产的主要要素,基本上不超出日常简单用具和装饰品的范畴。石斧等主要生产工具,一般不用于为死者随葬,而要留在氏族内部供他人继续使用。家畜虽已开始驯养,但并没有转化为私有财产。个别墓葬中有较多的石珠、骨珠,也并不具有多大的财产意义。
  
  情况在大汶口文化那里发生了显著变化。
  
  分工已经侵入了生产过程,破坏着生产和占有的共同性,“使个人占有成为占优势的规则”。(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私有制在动产领域内开始迅速发展起来。这在最具有典型性的大汶口墓葬材料中,看得十分清楚。
  
  大汶口遗址125座有随葬品的墓,共出土遗物2400多件,丰富多采。其中不仅有大量的陶器(1015件)和装饰品(290件),还有石、骨、角、牙、蚌、陶等质料的工具401件(单是石质生产工具就有175件),猪头骨96个,猪下颔骨3对,龟甲20对,象牙器和骨雕工艺品35件,以及加工骨、牙料190件,其他动物骨骸328件(内獐牙188件)。随葬石质生产工具和猪头骨的墓葬,各在三分之一以上石质工具最多的墓有19件,猪头骨最多的一座有14个。
  
  不难看出,大汶口文化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较之仰韶文化大大地丰富了。它的范围已从日常生活用品扩展到家畜和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的领域中来了。一部分富有者并已开始占有大件的玉器和象牙器之类的奢侈品,这是私有制开始出现的一个鲜明标志,是由原始公社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化跨出的一大步。
  
  这里,首先要指出家畜私有在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马克思指出,原始社会晚期,家畜“是内部各种可以让渡财产的主要要素”。(《资本论》第一卷)当时,“家畜是较诸以前所知道的一切财产种类的总计为更有价值的一项财产。家畜可以用作食用,可以交换其他物品,可以用来赎回俘虏、支付罚金,以及用作仪典上的牺牲。还有一层,因为家畜在其数量上可以无限地繁殖,所以家畜的占有,对于人类心灵启示了最早的一种财产观念。”(摩尔根:《古代社会》)大汶口文化以及后来的龙山文化、齐家文化普遍用猪骨随葬的情况,不仅表明猪是我国原始农业部落最先普遍驯养的家畜,而且也是当时最早进入私有的一项最重要的动产。据民族调查材料,解放前尚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我国云南独龙族人民,也以猪作为重要财产,并用作交换物品的等价物。当时,一头小猪可以换取8寸锅一口或50筒玉米;一头肥猪可换20寸锅一口或250筒玉米。又《晋书·四夷传》东夷肃慎氏条:“死者,其日即葬之于野,交木作小椁,杀猪积其上。”也以猪作为重要财产,其葬俗甚至与大汶口文化也相同。大汶口的53号墓,猪头也是放在木停之上的。
  
  贵重的玉器和象牙器,出现在私有财产之中,其经济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这类物品,由于材料难得和制作不易,在我国古代一直是一种豪华奢侈品,是权力、身份、地位的象征,只有统治阶级中的上层分子得以享用,在原始社会里,当然也不是一般氏族成员所能占有。
  
  恩格斯在谈到分工和商品交换在阶级产生过程中的作用时,特别强调了家畜和奢侈品私有所引起的严重社会后果。他指出:“对畜群和奢侈品的私人占有,引起了单个人之间的交换,使产品变成了商品,这就包含着随之而来的全部变革的萌芽。”(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大汶口文化的墓葬材料,充分证明了革命导师的正确论断。随着这些财富的转归家庭私有,氏族内部的贫富分化也接踵而来。
  
  属于大汶口文化早期阶段的刘林墓群,显示了当时氏族内部开始初步贫富分化的情况。在第二次发掘的145座墓中,127座有随葬品。随葬品1一8件的,有100座,9一15件的,19座,19一32件的八座。个别墓用狗随葬,但没有发现猪骨。差别还不是那么显著。
  
  但在晚些时候的大汶口墓葬里,贫富悬殊已相当惊人。

许多小墓,随葬品十分简陋,如墓62,只有一件獐牙,墓61有一件陶鼎和一块砺石,墓85,有一个纺轮,一把蚌镰。40多座小墓的随葬品,不及墓10一座多。有8座墓甚至空无所有,反映了死者生前的贫困的社会生活地位。
  
  与此相反,少数富有者大墓,墓穴宏大,使用原始木椁,有象牙器或玉器及猪头随葬,陶器在几十件以上。其中5座晚期大墓,拥有陶器的数量占整个墓群出土陶器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比西安半坡71座仰韶文化墓葬随葬陶器总和还要多。
  
  这个墓地的前期大型墓13号墓,墓穴长3.4米,宽1.9米,有原木构筑的木停,随葬物品40多件,包括猪头14个,大型象牙器3件,陶器中有鬶、盉、尊等一套专用酒器。
  
  最令人注意的是几座后期大墓,特别是10号墓,无论墓制还是随葬品格外与众不同。
  
  这座大墓,墓穴宏大,长4.2米,宽3.2米,木椁长3米,宽1.2米,木椁内又挖一小坑,安放死者遗体。遗体周身覆有一层厚约2厘米的灰烬物,显系腐朽了的衣着。头部佩戴着三串用大理石和松绿石制成的串饰,左腕戴一绿色玉臂环,腰间佩一把碧玉铲,光洁可以鉴影。身两侧,各有大小、纹饰、形制相同的彩陶背壶和单把杯各一件。头上方放一组小型的精致的白陶和黑陶器皿,还有两件大型象牙刻花筒。木椁外随葬大量陶器,并有猪头2个,鳄鱼鳞板84块,随葬陶器80余件,其中洁净的白陶器25件。多是酒器,计有储酒用的背壶7件,瓶38件,鬶、盉各2件,酒杯13件。
  
  墓葬规模如此宏大,随葬品如此豪华奢侈,显然死者生前的社会地位十分显赫,才有可能聚敛这么多的财物,营建这样大的墓穴。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谈到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氏族时,曾经指出,那时“氏族首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他们——如在美洲一样——大半是从同一家庭中选出的;向父权制的过渡,象在希腊和罗马一样,使官职由选举逐渐变为世袭,从而促进了各氏族中贵族家庭的产生。”这对于我们研究大汶口墓群几座豪华大墓死者的身份,是一个重要的启示。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时候氏族显贵人物已经产生,他们已开始利用氏族赋予的权力为自己的家庭谋私利了。
  
  大汶口墓地的分布情况,也透露了这种贵族家庭存在的迹象。这个墓地的早期有两组墓,非常值得注意。一组有六座墓,即墓12、13、26、58、59、63,一排相邻,是早期的富墓,尤以墓13、26、59最为富有。早期的象牙器也仅见于这三座墓中,如墓59,和墓13相同,有1件象牙雕筒和2件象牙琮,墓26有象牙刻花梳1把,象牙琮3件。另外一组小墓,即墓114、115、119、120等四座,也是一排相邻,随葬品仅陶器10件,骨牙器3件,獐牙1件。两组墓,贫富分明,显然分属于不同地位的家族。
  
  但是应当看到,大汶口文化还有另外一种比较富有的墓。它们的随葬品也相当多,但说不上豪华,最大的特点是拥有较多的生产工具,如大汶口的9号墓,随葬陶器28件,石、骨、牙质生产工具38件,其中大小石就有13件,石铲、石刀、砺石各1件,还有加工骨、牙料40件。125号墓,随葬工具33件,其中有石5件,砺石7块,石凿、石斧、石铲各1件,石刀4件,还有骨锥6件,牙刀4件。砺石由于经常使用,有不少磨制器物遗下的沟槽,和这些石骨器伴出的,还有3件猪牙做的束发器。这些人,应是当时具有工艺专长的熟练的手工业生产者。列宁说,“已经处在萌芽状态的社会劳动的专业化和产品在市场上出卖是私有制的基础”。(《什么是“人民之友”》,《列宁全集》第一卷)当交换侵入公社内部,当氏族成员可以拿自己的劳动产品到市场上出卖并换回他们所需要的物品时,也就使公社内部生产和分配的共同性遭到了破坏,从而加速公社的原始共产经济瓦解的步伐。
  
  “农业家族内自形成的分工,达到一定的富裕程度时,就有可能吸取一个或几个外面的劳动力到家族中来。……生产已经发展到这样一种程度: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劳动力获得了价值。但是公社自身和公社所属集团还不能提供多余的供自由支配的劳动力,战争却提供了这种劳动力,……奴隶制被发现了。”(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大汶口文化时代,是否已经开始使用奴隶,现在还没有发现可靠的根据。但是私有制既已存在,私有财富迅速增加,贫富分化激烈进行,那么,使用奴隶劳动的物质前提,确确实实已经存在了。这就为向阶级社会转化打下了基础。


  
  私有财富的迅速增长,导致了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使由来已久的对偶婚和母权制走向崩溃。
  
  如果说,大汶口文化墓葬材料所揭示的私有制的发展情况,引起了我们的极大注意,那么,同样,也不应忽视这个文化的埋葬方式及其所具有的深刻的社会含义。
  
  大汶口文化的埋葬方式,主要是以单人为主的一次葬。这与中原地区仰韶文化盛行的二次葬、多人二次葬和儿童的瓮棺葬,是一个很大的区别。但是,大汶口文化也发现了少量的合葬墓,1959年发掘的大汶口墓地,邳县刘林的两次发掘,各发现了8座,野店也发现了八座。这些合葬墓的特点是:
  
  1.除1例为一对成年男女与一个儿童的3人合葬(大汶口的35号墓)外,其余25座都是两个人的合葬。
  
  2.合葬墓的死者,凡属经过性别鉴定的,都毫无例外地是一对年岁相当的男女。大汶口鉴定了4座,刘林可以分辨性别的3座,野店六座,都是如此。
  
  3.除刘林合葬墓中有一例为迁葬外,其余都是一次葬。
  
  4.大汶口和野店的男女合葬墓,人架均按男左女有的顺序排列。
  
  5.这种成年男女合葬墓,在大汶口、野店、刘林等3个墓地的不同时期都有发现,表明这种埋葬方式早就发生了,并一直延续下来。
  
  6.大汶口的13号、35号和1号三座合葬墓,随葬品都偏于男性一侧。13号墓的男性,随身佩一对象牙琮,还有石铲、骨镖和骨匕等工具,女性仅手中握有獐牙。特别是晚期的1号墓,男性遗体安葬在墓穴正中,左侧放有陶器、石骨器等40多件,女性遗体偏居于从正穴右侧扩出的小长方坑中,仅有一个小玉管和一对龟甲随葬。很明显,这些合葬墓的主体是男性,女性处于从属地位。
  
  这些情况集中到一点,说明大汶口文化的合葬墓是极为单纯的,只限于两个人,只限于一对年岁相当的男女,个别的例外,也只是在一对成年男女之外加上了一个孩子的因素。大汶口和野店,甚至两性人架都严格遵守一定的顺序排列。
  
  由于大汶口文化合葬墓的单纯性,使我们联想到仰韶文化合葬墓的复杂情况。那里盛行一种一次葬或二次葬的多人合葬方式,人数多少没有一定的规律,性别、年龄情况相当复杂:有同性的多人葬,如半坡有两个男子和4个女子的合葬墓各一座。姜寨的一座9人二次合葬墓,可以分辨性别的7人全属男性。也有男女老少都有的多人集体二次葬。最多的一个墓坑有23具人骨。华阴横阵村,还有一种大坑套小坑的合葬墓,如1号大坑中有5个小坑,死者共44人,还有妇女与幼儿的合葬。情况尽管如此复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它们与大汶口文化相反,排斥限于一对成年男女的同坑合葬方式。(作者按:后来兖州王因和大汶口发现属于大汶口文化前期阶段的墓葬,也存在二次合葬和同性合葬的现象。)
  
  一个合葬墓仅限于一对男女,一个恰好相反,这是为什么?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只能从氏族社会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中寻求答案。
  
  氏族制度的特点之一是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公共墓地。这在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时代,都是一样的。但是在埋葬制度上,却有一个明显的差别。
  
  在以对偶婚为基础的母系氏族时期,女性是家族的中心,世系按女系计算,实行严格的族外婚,两性结合很不稳定,缺乏独占的同居,双方可以自由离异,丈夫从妇居。夫与妻分属两个不同的氏族,所生子女则属于女方的氏族。在这种情况下,配偶双方死后,都只能埋葬在各自所属氏族的公共墓地里,当然更不允许双方同坑合葬。

 父系氏族公社时代,女性脱离自己的氏族,嫁到男方,从夫居,成为男方氏族的成员,所生子女改按男系计算世系,两性实行独占的同居。在这种情况下,夫妻才可以在同一个氏族墓地里实行合葬。
  
  大汶口文化的合葬墓,既然严格地限于一对成年男女,有的还有小孩一起合葬,这就意味着这个时代的两性关系和婚姻形态,跟以母系为中心的时代,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是社会开始进入父权时代的一个明显的标志。
  
  母权制的废除,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从此,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优势地位,就为男性所代替了。
  
  两性地位的变化,是生产力发展,男性在社会生产领域中逐渐取得优势的结果。正象恩格斯所指出,这种家庭关系的颠倒,“纯粹是因为家庭以外的分工已经不同了”,“随着畜群和其他新的财富的出现,在家庭中便发生了革命。”(同上)
  
  随着父权制的确立出现了父权家长制家庭,即父系氏族公社。它是由源出于一个始祖的若干一夫一妻制家庭所组成,妻子、子女都在一个男性家长的权力支配之下。这种父权大家庭已经包含着奴隶制的缩影。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夫一妻制家庭便逐步确立了。这就在古代氏族制度中,打开了一个缺口,“个体家庭已成为一种力量,并且以威胁的姿态与氏族对抗了”。(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说:“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集体。”(《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原始时代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经济原则,是以劳动生产率的极端低下为前提,无论采集果实,猎获动物,抵御猛兽,垦荒耕作,都必须依靠由血缘纽带联结成的不大的集体的力量。离开集体的孤立的个人,就会饿死,就会成为猛兽或邻近部落的牺牲品。可见,这种原始的集体生产,纯粹是单个人软弱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所以,劳动生产率越是低下,人类所能支配的财富越有限度,社会制度也就在较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的支配。随着分工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必然导致经济单位的缩小。大汶口文化夫妻合葬墓的出现,正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私有财产的不断增加而同时发生的。
  
  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是一个缓慢的复杂过程。在父权制开始确立之后,母系氏族制度的旧痕迹,并不会立即消失,所以大汶口文化的墓葬必然呈现极为复杂的情况。一些单人女性墓葬仍然有较多的随葬品,正是这种母权制残余的表现。但是,个别突出富有的女性墓葬,则必须从贫富分化的角度上加以考虑,才可以获得正确的认识。
  
  总之,大汶口文化正处在氏族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历史时代。在这个时代里,父权逐步取代了母权,私有制和财产差别的产生和发展,撕裂着氏族社会赖以建立的血缘纽带,家庭与氏族的对立,贫者与富者的矛盾,开始出现。这正是原始社会走向解体的表现。

  (本文选自《大汶口文化讨论文集》,齐鲁书社,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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