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典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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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嫡长继承制。商代已有嫡长继承的雏型。西周时期,宗法发展成为系统制度。
  
  严格意义的宗法,只在卿、大夫、士的范围内施行。这些阶层各家族的始祖,一般是国君的别子。国君的嫡长子立为太子,继承君位,其他各子即为别子。因为别子也是国君之子,故又称公子。别子不能与继承国君的太子同祖,必须分出去自立家族,成为这个家族中嫡长继承系统的始祖,不再改变,称为大宗。别子的长子以外各子,长孙以外各孙……都是庶子,对大宗而言,称为小宗。其间血缘关系超过五代,就不再宗原来的小宗。由大小宗构成的整个家族中,大宗居于族长地位,称为宗子。始立这个家族的别子一般有卿、大夫爵位,爵位即由宗子承袭。
  
  广义说来,宗法也适用于周王室。周王的嫡长子立为太子。其他王子多分封为王畿内外的诸侯,其间血缘关系原则颇与卿、大夫、士的宗法相似。周初分封同姓,就体现了这样的原则。康王之后,周朝疆域大体固定,分封的机会减少,太子以外各子多留在朝中为卿、大夫,但分封并未绝迹。直到周宣王二十二年(前806),宣王还把其弟友分封在郑(今陕西华县东)。
  
  小宗围绕大宗,卿、大夫拱卫国君,诸侯藩屏周王。再加上与异姓间的婚姻联系,构成庞大的血缘关系网。西周统治者希望用这种关系维护他们的地位和特权。
  
  畿服
  
  西周时期,周王直接治理的地区称为王畿;以王畿为中心,直至周朝势力所及的远方,按照地理的远近和王朝关系的疏密,划分若干服,合称畿服。据《国语·周语上》,畿服共分五服。即甸服(王畿)、侯服(王朝所封诸侯)、宾服(方国服属周朝者)、要服及荒服(皆为边远的少数民族)。关于畿服,其他文献尚有不同说法。
  
  五服对王朝负有不等的义务,史称职贡。甸服随时有贡,侯服每月一贡,宾服每三月一贡,要服每年一贡,荒服则其君终身只朝贡一次。这种规定固然有理想化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周朝与其疆域内远近地区的关系。
  
  诸侯
  
  西周的诸侯有同姓、异姓之别。同姓即姬姓的诸侯,在盟会时居于异姓的前面。异姓不少是曾与周王室发生婚姻关系的,如姜姓、任姓、妫姓、姒姓等。周初还注意褒封前朝的后裔,如封尧之后于蓟(今北京,后并入燕),封舜之后于陈(今河南淮阳),封禹之后于杞(今河南杞县),封商朝之后于宋。诸侯有的是商诸侯国,周予以承认;有的则是新封。
  
  建立诸侯国,要赐以土地山川和人民,同时分予宝器,并有等级差别。传统说法认为公、侯、伯、子、男五等爵,而从土地看,公、侯均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均五十里,实际是三个等级。至于土地不足五十里的,则附属于诸侯,叫做附庸。根据西周金文的研究,五种爵称是存在的,而且确有一定制度,但未必有那样固定和规整。
  
  官制
  
  据记载西周职官最详细的《周礼》,周王朝设有各统辖若干官员的六卿,其中司徒,掌邦教,其诸官分司土地人民、乡遂、山林川泽等事;宗伯,掌邦礼,其诸官分司宗庙祭祀、墓、礼乐、卜祝巫史、车旗等事;司马,掌邦政,其诸官分司军旅、田役、车马、封疆道路等事;司寇,掌邦禁,其诸官分司刑罚狱讼、盟誓、约剂、盗贼、宾客等事。司空,因《周礼》原文残缺,详情不明。学者多认为《周礼》所记过于详密,西周不可能有这样整齐划一的官制。但与已发现金文对比,《周礼》很多地方相同或相似。据统计,《周礼》现存官名三百五十六官,和金文相同或类似的有九十六官。可见《周礼》有相当成分还是反映西周官制的实际的。《尚书·顾命》记周成王临终时召见“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师氏、虎臣、百尹、御事”。康王时金文小盂鼎有“三左三右”,也指在王左右的六卿。六卿的设立,是王朝官制的中心,诸侯国的官制与王朝相似,但规模较小,官名多同于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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