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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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王朝的职官有中朝任职的内服官和被封於王畿以外的外服官之别。内服官中又分外廷政务官和内廷事务官。最高的政务官,是协助商王决策的「相」,又称「阿、保、尹」。王朝高级官吏统称卿士。三公,则是因人而设的一种尊贵职称、并不常设。另外有:掌占卜、祭祀、记载的「史」,掌占卜的卜、掌祈祷鬼神的祝,掌记载和保管典籍的作册(又称守藏史、内史),武官之长的师长,乐工之长的太师、少师。内廷事务官是专为王室服务的官员,主要是总管的宰和亲信的臣。臣管理王室各项具体事务,有百工之长的司工,掌粮食收藏的啬,掌畜牧的牧正,掌狩猎的兽正,掌酒的酒正,掌王车的车正,为商王御车的服(又称仆、御),侍卫武官亚,卫士亚旅,掌教育贵族子弟的国老,掌外地籍田的「畋(音「田」tian/)老」。外服官主要有方国首领的侯、伯,有为王朝服役的男、有守卫边境的卫。
  
  商代在实行贡纳制度的同时,还有劳役租「助」,就是要求农人助耕公田(籍田),收获皆为统治者所得,其比例约占农人收获的十分之一。殷纣王加征赋税,用以充实鹿台和钜桥。
  
  一、商朝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
  
  1、商朝的形成与疆域。

  
  商人的始祖契(音谢)的母亲是简狄,据说她是见玄鸟堕其卵,吞食而生契。契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但他又是一个族群的始祖,这说明他正处于从母系向父系时代的过渡期。契与夏禹、周弃大约是同时代的人。曾被帝舜封于商,赐姓子氏。契的子孙便以商为氏族名号。
  
  商族在夏代为诸侯,契的六世孙冥就做过夏的治水官。在成汤建国前,商族为寻求生存空间,自契至汤八迁。到契的八世孙上甲时,战败有易人,商族得到了发展。至契的十四世孙成汤时,商族力量强大,最终打败夏桀,灭夏。汤乃践天子位。
  
  商朝从商汤建国到帝辛(纣)亡国,历十七世三十一王。共496年。时间约在公元前16世纪至公元前11世纪。其疆域以今河南全省、河北南部、山东西部、陕西东部为中心。商代的历史可分为早、中、晚三个时期,早期从成汤到雍己历十四王,国都在西亳(音勃),即今河南偃师县尸乡沟的商城遗址。中期从仲丁到小辛,历十王。此时由于王族内部争夺王位,国力削弱,致使多次迁都,到南庚时迁于奄(音眼),即今山东曲阜。晚期从盘庚到帝辛,经十一王。迁都于殷,即今河南安阳西小屯村。据粗略估计,商朝初期人口大约为400-450万人,至商朝晚期增至780万人左右。
  
  2、商朝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
  
  从社会分层看,主要分为王族与贵族、平民宗族与奴隶家族。其中王族与贵族都居住在城市及统治中心区。平民则分布居住在城区内或四周。有手工业家族,商人家族,更多的是农民家族。中国古代奴隶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不同,他们主要不是生产奴隶,而是家内奴隶。从居住空间看,商王族居住在统治中心区,只是派亲信到各地巡视监督。各地诸侯方伯也都居住在自己的领地内,通常是些相对小些的城,管理着自己的族众。而真正的农民则居住在田野村落中。当时的手工业者大都居住在王畿或其他小城内。中国商业不发达,手工业者始终都主要为统治者服务。他们的手艺都是世代相传,父职子继。王族到平民乃至奴仆,都是以家族为基本生存单位,而且是世代传承,很少流动,社会阶层极其稳定。
  
  二、政治婚姻制度与王位继承制度
  
  商朝流行族外婚,一夫一妻制基本形成。“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成故曰姻”。自婚姻制度形成以来,就与政治联姻密不可分。商族开国之主成汤,听说伊尹长而贤,便派人到他的氏族有侁(音深)氏去请,但有侁氏不许,而伊尹也想归属于商汤,于是,商汤就请求娶有侁氏的女子成婚,而把伊尹作为媵臣一并嫁到商族。这样不但密切了与有侁氏的关系,还得到伊尹这位能臣。此外,商还通过与有干国联姻,强化了干国(河南濮阳市东北)的政治隶属关系。其他臣属于商的各地族氏方国,也都经常主动嫁送女子与殷商结亲,这种结亲方式被称为贡纳,有的是出于政治义务,有的则是自愿。但有的则是迫于王威。如卜辞记载:“呼取女于婪”“呼取郑女子”等。与此同时,商王族女子也要外嫁他族。古代“妇人谓嫁曰归”,如《诗·大雅·大明》有言:“大邦有子,伣(音欠)天之妹,文王厥祥,亲迎于渭。”大邦即殷,商王帝乙将王族少女远嫁周族文王,就是想利用血缘姻亲纽带维系商周之间的臣服关系。由此编织出由宗亲和姻亲盘根错节的政治金字塔网络。如果说夏朝的政治联姻还是为了团结强大异血缘诸侯国的话,那么,商时的政治联姻已基本确立了以商族为宗法核心的父权家长制地位。
  
  为了子孙的繁衍,为了疆域的巩固,历代王族一贯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度。“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娶妻多少已成为王朝兴衰的标志。凡国力强盛,则“重国广嗣”,娶妻亦多。不仅可靠子孙之众管理国家,也可后继不忧,不愁没有接班人。商代的联姻邦国越多,它的根基也就越牢固。殷商以武丁娶妻最多。
  
  在商王的后妃制度中,有一个特殊的现象,即有的王不止有一个法定的妻子。像仲丁有2位法定配偶,祖丁有3位,武丁有3位。凡法定配偶所生的儿子,都有权继承王位。因此,商朝还没形成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而是“父死子继”配合“兄终弟及”。王位继承制,凡兄弟行皆以长幼为序,兄终弟及,幼弟死后,王位应对复归于长兄之子继承。这个制度在中丁时期被打乱,中丁父辈有小甲、大戊、雍己三人为王。中丁为大戊之子,雍己死,按惯例王位应由小甲之子继承,但“自中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从而削弱了商王朝的统治。到小乙时,干脆以幼弟之子继位,故小乙给其子武丁。康丁以后,后妃制度改变为一王一妻制,并实行直接传长子制度。因此,商代王位继承制度虽有兄终弟及现象,但其主干仍是以传长为常法。

  三、商朝的行政体制
  
  商代的疆域由两部分组成,商王室直接治理的王畿部分和诸侯方国的领地。其中,商王直接治理的部分称为商、中商、中土、大邑商等。诸侯方国管辖的领地在王室周围的称为四土。在商王身边治理王畿的官,称为“内服官”,而诸侯方国臣属王室,其主要活动在王畿外的诸侯国之内,称为“外服”。这些官吏即是王室的外服官。
  
  商朝内服职官称为殷百辟,或百僚庶尹。表示其设官之多。商朝官吏多以尹为名,尹有治理、正长之义。庶尹相当于甲骨文中的多尹。
  
  内服
  
  属于中央王朝的职官。商王之下,百僚之上有一人总领其事,辅佐商王。如成汤时的伊尹,便被汤“得之举以为己相”。武丁时的傅说(悦)被“举以为相,殷国大治”。内服职官可分为四类:
  
  (一)政务性职官。有掌管农业的“藉臣”,掌管畜牧业的“牧正”,掌管手工业的“多工”。
  
  (二)军事性职官。商代文武不分职,凡是官皆可出征为将。但因古时,“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故侧重军事的武职已出现。商代军队以师为最大编制单位,师长是武职中地位较高者,在甲骨文中的多马、史、戍、卫、射等都是军事性职官。
  
  (三)宗教文化类职官。即卜、巫、史等。商人非常相信天神,每事必卜。所以,在商王身边专门有一群从事占卜的人。甲骨文中称为“多卜”。即当今学者们所称的“贞人集团”。巫也是职司神鬼的。古时卜和史不分,常常祝宗卜史连称。在祭祀时,史主掌向神的祷告词,还掌封官册命之事,甲骨文和商代铜器中有“作册”,是掌册命的官。“国之大事,惟祀与戎”。
  
  (四)宫廷内职官。商王所居称为寝,甲骨文中有王寝、东寝、西寝等名称,在安阳殷墟发现商王宫寝基址五十多处,是王的居所及宗庙遗迹。主管宫室的官称为寑。宰也是主王宫事务的官吏。冢宰即王家事务大主管。武丁在未得傅说前,曾三年不言,政事决定于冢宰。
  
  商朝的内廷官常握有实权,出任重吏。比如商王曾命自己身边的寝去“省北田四品”,即视察北方土地,划分其等级。这是非常重要的职任。而臣或小臣,本是处理王宫及王室事务的执役人员,这些人也多担当军政要务。如管事耕藉的“小藉臣”、管理众人的“小众人臣”、管理牧马的“小多马羌臣”。这些小职官后来演变成管理某些部门的专职官。
  
  四、商朝的军事制度
  
  商王是军队的最高首领。无论是他亲自出征还是授权与将领,都必先禀告或受命于祖庙。仪式非常隆重。商王亲征在甲骨文中称“王自征”、“王往征”“王征”。王以下武官有:师、马、亚、射、卫、戍等,商朝武官的各级领导指挥系统。
  
  商朝的军队由三个部分组成:王室军队、诸侯国军队和贵族武装。商军的主力是王室军队。甲骨文称为“王师”诸侯国军队即在师前冠以某侯名。如“雀师”、“犬师”、“吴师”等。族军则是贵族的私家武装。像子族、多子族、三族、五族等。它们也常出征卫戍。这些贵族的私家武装在春秋战国时迅速壮大,成为各诸侯国称霸的主力军。
  
  战车仍是打仗的主力核心。但此时的战车已至300辆。步卒编制称“行”,分左、中、右编制。军队称为师或旅。据甲骨文记载,武丁时出征临时征集的兵员甚至多达一万三千人。原始征兵方式是临时性的击鼓聚众。到武丁时,则将居民按军事建制编制起来,战时只需命将于庙,就可率军出征。到商末,据《殷本纪》记载,商纣发兵17万人抵御周武王。其中有50余国的军队,而商王室的军队从其编制上推断应有6万人。
  
  编入“王师”中的成员,称为“邑人”,即居住在王都及附近的平民。考古人员从安阳殷墟中发现大量中小平民墓葬,其中的男性成员多陪葬有兵器。王室统领的中央军,无论是在数量、素质还是装备上,都优于地方诸侯与方国的国军和族军。

  五、商朝的司法制度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据传商时的刑律达三百条之多,说明商代的法律已比较完备,后世重刑法的荀子都说:“刑名从商”。后世将夏代的《禹刑》、商代的《汤刑》和周代的《九刑》合称为“三辟”。辟即法。三辟即三种法律。
  
  商代的法律具有神判和神罚的特色。成汤伐桀时,就声称自己是“致天之罚”。盘庚对反对迁都的人说“故有爽德,自上其罪汝,汝罔能迪”,(你们若有失德行为,我的祖先神在天上就要给你们惩罚,你们就活不长了。)商王要用刑,也得先占卜,经占卜后行刑,表示这是上天的判罚。
  
  商代的法律同样体现出农耕文明国家以孝治天下的统治特色。《商书》曰:“刑三百,罚莫重于不孝。”可惜的是,由于年代久远,我们已经看不到汤刑三百的完整面貌了。从保存下来的零星史料中,我们只能看到其中的一些罪名:
  
  不孝之行。我们的祖先因长期过着累世聚居的生活,乡村的安定团结是整个社会得以长治久安的基础。在血缘聚居的乡村,子女如果不孝,整个家族就不得安生。且在家不孝父母,出门也不会听长辈的话,甚至会犯上作乱。所以,国家对不孝的处罚最严厉。因为齐家是治国平天下的根本。
  
  不从誓言。《尚书·汤誓》中,成汤在动员将士出征讨伐夏桀时说:“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颠越不恭。《尚书·盘庚》中,盘庚对臣民说:“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迂奸宄(音鬼),我乃劓(音易)殄(音舔)灭之,无遗育。”不吉不迪即不善良不和顺,颠越不恭好作坏事,不服从帝王命令。暂迂奸宄乃诈伪奸邪犯法作乱。这些罪都要外以极刑——割鼻、満门抄斩、断子绝孙。
  
  臣下不匡。即臣子不对国君进行匡正劝谏,也要施以刑罚。劝谏范围包括“三风”、“十愆(音千)”。“三风”即:巫风、淫风、乱风。“十愆”即:歌舞不时,贪于货色游乐、田猎、轻侮圣人议论、拒违忠直规劝、疏远有德长者和与顽劣之徒朋比为亲等。臣下若对主上这些行为视而不见,就是失职,就要处以墨刑:在脸上刺字。
  
  弃灰于公道。“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认为此处罚在太重了。孔子则认为,这种重罚是为了让人们建立公德,了解治国的道理。在公道上弃灰,若恰遇过路人,使其満面皆灰,其人必怒,易生斗殴。如在斗殴中出了人命官司,则按法要灭三族。所以,不如塞其根源。
  
  商代的刑罚分死刑、肉刑和徒刑三种:
  
  死刑又分以下几种:⑴族诛——灭族。“我乃劓(音易)殄(音舔)灭之,无遗育”。劓殄即断绝,育指童稚。连儿童都不放过。⑵大辟——砍头。⑶炮烙——将铜柱上涂上油,下面用炭火加热,置人其上,人烂而堕火而死。⑷脯醢(音海)刑——把人做成肉酱、肉干。《史记·殷本纪》记载: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愿与纣淫乱,纣怒,不仅杀了九侯女,还把其父九侯剁成肉酱。鄂侯站出来据理力争,商纣把他的肉作成肉干。⑸剖。《史记·殷本纪》载:“王子比干极力劝阻其父商纣王作恶,商纣王大怒,说:‘我闻圣人心有七窍,剖比干,观其心。’就把他儿子比干的胸剖开,把心掏出来。
  
  肉刑的种类有:⑴刖刑——砍掉一只脚。甲骨文中多记载对逃亡的奴仆施以刖刑。传说殷纣王对早上涉渡淇水的人都断其胫——小腿。没有任何理由,只是奇怪他们为什么不怕水冷。⑵宫刑。男子去势——割去男子生殖器。使之不能生育后代、断子绝孙。⑶劓刑。割掉鼻子。⑷断手。弃灰于公道则断手。⑸墨刑。脸上永远带着刑余之人的印记。
  
  徒刑。拘系作苦役。武丁时著名的辅佐傅说,据说就是一个身穿囚衣、用绳子系着、在傅险地筑城的苦役。相当于战国时的“城旦”。战国法律,通奸者要被处罚作城旦。
  
  囚禁也属于徒刑类。商纣就曾把周文王囚禁在羑(音有)里(今河南汤阴县北),当时商代的监狱。商王室在各地都设有监狱,囚禁奴隶和罪犯。

  六、商朝的财政制度
  
  商朝的土地制度为拟血缘群体共有制。从名义上说,商朝的所有土地都是以商王为代表的王族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由商王作为全国的父家长分配给同血缘贵族和异血缘贵族使用。由这些号称为“子”的次级父家长们管理自己的族众。所谓的私田,就是各自为了生存而占有的田地,所谓的公田,就是要供养各级官吏而上徼的租赋。当时的农民都以血缘族群的方式累世聚居在世代相传的土地上。原始社会时,他们自种自吃。进入文明社会后,不管谁当头,都得交田租。开始是劳役地租,集体耕种的一村农民,要先耕种公田土地,那上面生长收获的粮食要供养王室或侯伯。他们也有自己的头。通常都是年长者,每日坐在村口,早上监督村民出去种地,晚上检查他们带回多少柴禾。还要监督妇女集体制衣。这些人就是秦以后的地方三老。往往都是由当地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
  
  村民除了交纳粮食之外,还要服劳役,如修路、筑城、参加围猎等。战时还要随主人出征,并自备装备、口粮,这就是后代的赋。各地贵族把农民上交的粮食除留自己享用外,还要上交给王室一部分,并负担提供军事力量及王室建筑劳役的任务。
  
  商王族也有自己的土地,名为“王庄”,面积相当大,诸侯国中也有王族田地。耕种王庄之田称作“藉田”,开发王庄之田称作“裒(pou上声)田”。王族派专门的官令尹、小藉臣、小众人臣等管理监督大田耕作。王庄的收获物储藏在专门的仓库内,甲骨文中称为“廪”——仓廪实而知荣辱。商王也时常派人到各地去巡视,称为“省廪”。当时,这些仓库中的粮食只用于商王族众的供给,官吏和军队都各自由自己的土地所出自行解决供给问题。不由国家统一负担。
  
  其余则是各地侯国和方国向王室交纳的贡品。有牲畜、野兽、货币、谷物、奴隶、美女、占卜用的龟甲、兽骨等。开始这些贡物是各地方势力向中央表示臣服的进献,后来,王权加强,或商王荒淫无度时,这些贡赋就变成中央强制收取的赋税。
  
  外服官指商人所封的诸侯或臣属于商王朝的方国。《尚书·酒诰》:“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在甲骨文中有侯、伯、子、男、任等称,都是商代诸侯。诸侯领地散布于王畿之外,他们有自己的职官和军队,是自给性较大的政治实体。诸侯承认商王朝的宗主权,并要对商王室尽一定的义务。主要有:
  
  1、戍边。2、随王出征,讨伐叛国。3、向王室纳贡。4为王室服役。此时的中央与地方诸侯的关系,要比夏朝时紧密而严厉多了。如诸侯不服从商王命令,则要加以惩罚。例如:商王文丁十一年,就杀了周族首领季历,纣王把周文王囚禁在羑里,都是王权行于诸侯之证。
  
  外服官指商人所封的诸侯或臣属于商王朝的方国。《尚书·酒诰》:“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在甲骨文中有侯、伯、子、男、任等称,都是商代诸侯。诸侯领地散布于王畿之外,他们有自己的职官和军队,是自立性较大的政治实体。诸侯承认商王朝的宗主权,并要对商王室尽一定的义务。主要有:
  
  1、戍边。2、随王出征,讨伐叛国。3、向王室纳贡。4为王室服役。此时的中央与地方诸侯的关系,要比夏朝时紧密而严厉多了。如诸侯不服从商王命令,则要加以惩罚。例如:商王文丁十一年,就杀了周族首领季历,纣王把周文王囚禁在羑里,都是王权行于诸侯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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